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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談211個品種,全部納入河北“雙通道”,有需必采,按需配備 |
作者:admin 閱讀次數: 發表時間:2021年10月15日 16:14 |
河北要求談判藥品有需必采,按需配備,國談211個品種全部納入雙通道管理。對臨床有使用需求的談判藥品,需要一個月內一次性全部配備。2021年11月底前,各統籌區至少要按程序遴選確定1家“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
今日(10月14日),河北省醫保局、河北省衛健委聯合發布《關于做好國家醫保談判藥品 “雙通道”管理等事宜的通知》。
《通知》主要包含8方面的內容,分別對納入“雙通道”管理的談判藥品、促進定點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談判藥品、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雙通道”管理、加快實現電子處方流轉、推進醫保信息平臺定點醫藥機構管理子系統建設、確保用藥安全、待遇享受及費用清算等方面做出相關規定,同時要求統籌做好全省門診慢(特)病網上申報、認定,積極推動省內無異地等各項工作,全面落實各項醫療保障政策,提高參保人員的獲得感、幸福感。
納入“雙通道”管理的談判藥品,根據國家醫保藥品目錄中談判藥品的調入、調出進行調整,零售藥店和定點醫療機構實行相同支付標準
《通知》明確將目前國家醫保目錄內的221種談判藥品全部納入河北省“雙通道”管理,并根據國家醫保藥品目錄中談判藥品的調入、調出進行調整。
參保人員在“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使用談判藥品,與定點醫療機構實行相同的支付政策,參保人員僅支付個人負擔的費用,按各統籌區現行住院、門診統籌、門診慢(特)病等待遇政策執行。各統籌區可綜合考慮基金承受能力及參保人員待遇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完善相關待遇政策。
確保談判藥品有需必采,按需配備。談判藥品調整時,醫療機構要在1個月內將臨床有使用需求的談判藥品,一次性全部配備。
《通知》要求要調整完善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考核機制,將合理使用的談判藥品單列,不得以醫保總額限制、醫療機構用藥目錄數量限制、藥占比等為由影響談判藥品落地。
醫療機構要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范醫療服務行為。要確保談判藥品有需必采,按需配備,目前臨床有使用需求但尚未配備的醫療機構,要在10月底前一次性配備。以后談判藥品調整時,醫療機構要在1個月內將臨床有使用需求的談判藥品,一次性全部配備。
對于暫時無法納入本醫療機構供應目錄,但臨床確有需求的談判藥品,可納入臨時采購范圍,建立綠色通道,簡化程序、縮短周期、及時采購。對于暫時無法配備的談判藥品,要建立健全處方流轉機制,通過“雙通道”等渠道提升藥品可及性。醫療機構配備和使用談判藥品,不納入醫療機構藥占比、次均費用等影響其落地的考核指標范圍。
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雙通道”管理
《通知》提出充分發揮定點零售藥店分布廣泛、市場化程度高、服務靈活的優勢,明確“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雙通道”管理需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實現電子處方流轉及追溯;二是要實時上傳藥品“進、銷、存”數據和結算費用;三是所售談判藥品不允許加成。同時,要求“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所售談判藥品須在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采購。
建立健全退出機制,適度競爭、有進有出、動態調整。各統籌區確定、調整的“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名單,要主動向社會公開。
加快實現電子處方流轉,推進醫保信息平臺定點醫藥機構管理子系統建設
《通知》明確使用國家統一醫保信息平臺處方流轉中心,進一步推進國家統一醫保信息平臺定點醫藥機構管理子系統建設,實現醫保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信息互通。
定點醫療機構開具電子處方后,通過國家醫療保障信息平臺定點醫藥機構接口上傳至國家統一醫保信息平臺,按照參保人員需求,流轉至“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參保人員購藥后,完成醫保信息結算。
國家統一醫保信息平臺與“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結算,實現醫保結算全流程支付,參保人員只需支付個人負擔的費用。各統籌區要以處方流轉為核心,實現參保人員用藥行為全過程監管。
此外《通知》要求“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要建立談判藥品質量安全全程追溯機制,落實存儲、配送等環節安全責任,確保談判藥品質量安全。明確藥品配送費用不納入醫保支付。“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所售談判藥品出現質量問題,立即解除“雙通道”醫保服務協議,并將有關問題線索移交相關部門嚴格追究責任。
參保人員因病就醫在“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購買使用談判藥品時,享受與定點醫療機構相同的醫保待遇。醫生開具電子處方時,要標明就醫類別。其中,門診統籌和門診慢(特)病,執行各統籌區待遇政策;住院期間在“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累計本次住院起付線并按照住院政策享受相同的醫保待遇。通過電子處方流轉在“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產生的醫保費用,由醫保經辦機構與“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結算,以按項目結算方式予以清算。
2021年11月底前,各統籌區至少要按程序遴選確定1家“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按規定提供談判藥品用藥保障服務,并于12月10日前報送工作開展情況。
部分省份開始制定“雙通道”管理機制實施意見
2021年5月10日,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聯合發布《關于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28 號,意見共分七部分,分別從分類管理、遴選藥店、規范使用、完善支付政策、優化經辦管理、強化監管、加強領導等方面,對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提出了要求。
目前已經有安徽、江西、江蘇、四川、廣東、湖南等省份已開始落實該政策。
湖南:實行單行支付結算,藥店“寬進嚴管、有進有出”
2021年8月26日湖南省醫保局、湖南省衛健委聯合印發《湖南省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辦法》,明確全省執行統一的“雙通道”管理藥品目錄和支付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目錄或者以任何形式變通增加目錄內藥品,不得自行調整目錄內藥品的限定支付范圍和待遇標準。
納入“雙通道”管理的藥品為臨床價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適合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和定點零售藥店渠道供應保障,原則上通過談判機制納入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藥品。
《管理辦法》明確 “雙通道”管理藥品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施行統一的單行支付政策,“雙通道”管理藥品費用支付不設立起付線。此外明“雙通道”管理藥品不單獨設立限定支付范圍,嚴格按照國家現行醫保藥品目錄規定的限定支付范圍執行。
江蘇:“雙通道”管理藥品實行“三定”管理
6月16日,江蘇省醫保局、江蘇省衛健委聯合發布《關于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實施意見》,明確對國談藥施行分類管理,分為“雙通道”管理藥品和常規乙類管理藥品。
將國談藥中臨床價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種及創新藥品,納入“雙通道”管理,其中優先將使用周期長、療程費用高的藥品及創新藥品,根據基金承受能力,實行單獨支付政策。
“雙通道”管理藥品實行“三定”管理。并保證國談藥醫保責任醫師開具的電子處方在符合國家處方管理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順暢流轉至國談藥定點零售藥店。
安徽:9月30日前全面建立
6月3日,安徽省醫保局會同省衛健委聯合印發了《關于建立完善全省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通知》明確,分兩批完成:
第一批,6月30日前,合肥、宿州、六安、阜陽、蕪湖和安慶6個市,在前期探索的基礎上,完善實施方案,并在全市范圍內建立國談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
第二批,9月30日前,全省國談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全面建立。
安徽將綜合考慮臨床價值、患者合理的用藥需求等因素,組織專家將臨床價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品種,以及使用周期較長、療程費用較高的國談藥品,納入“雙通道”管理范圍,制定全省統一“雙通道”管理藥品目錄,并根據患者實際使用情況以及國家藥品目錄調整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原則上二級及以定點醫療機構以及資質合規、管理規范、信譽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滿足對所售藥品已實現電子追溯等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均可自愿申請納入“雙通道”管理范圍。
江西:具體名單另行發布
據業界流傳,6月10日,江西省醫保局、省衛健委也聯合發布了《關于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實施意見》,對國談藥品實行醫保乙類、“雙通道”等分類管理,具體藥品名單另行發文。對納入“雙通道”管理的談判藥品,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施行統一的支付政策。
四川:157個藥品納入處方流轉試點
2021年6月29日下午,特殊藥品處方流轉試點在四川省人民醫院啟動。試點啟動后,由四川省人民醫院開出的,涉及省本級和成都市門特藥品的處方,其供藥機構將從本院延伸到部分試點零售藥店,實現供藥機構更廣覆蓋。而這種在家看病、復診,特殊藥品在線醫保結算的模式,未來將在四川推廣。
據悉目前共有157個藥品可依托“四川醫保”APP或特殊藥品平臺實現處方信息互聯互通。在原有“雙通道”管理的107個單行支付藥品、高值藥品基礎上,新增50個門診特殊疾病支付的普通乙類國家談判藥品納入省本級處方流轉藥品范圍。同時實行統一藥價,對于未來增加的藥物品種,藥店價格將不高于醫院藥房價格。
處方流轉試點是四川創新開展的“雙通道”管理制度的一種延伸和完善,有很好的基礎優勢,在國內處于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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